第27章 智力障碍(一)(2 / 2)
她总觉得不大对劲。
女方名叫林春,自始至终未发一言,而且一直张着嘴巴,直着目光,整个人都呆呆的。
想了想,应笑说:“可能是因为男方年纪有些大了,不过,我先看看女方的子-宫以及卵巢情况哈,确定一下。”
男方、女方父母、男方父母五个人都说:“行。”然而女方还是无言。
“我们照照B超好了。”应笑一边说一边站起来,向一边的帘子后头走,“林春是吧?来吧。”
一般情况女方都是自己一个人做检查的,然而林春却不是。她的妈妈扶着林春,一步一步地走过来,林春仿佛并不知道自己应该向那一头走。
到B超床边,林春妈妈扶她上去,而后忙忙碌碌忙个不停,帮着林春脱鞋子、脱裤子,又帮着她躺下来、曲起双腿架在两边。
“……”应笑便对林春妈妈说,“您出去吧。等一等。”
林春妈妈有些犹豫:“可……”
应笑眼神不容置疑,于是林春妈妈纠结片刻,终于还是出去了,说:“医生,她……有点特殊,你随时叫我们啊。”
应笑说:“行。”
接着,应笑一边照B超,一边与林春说话,她说的话非常简单:“林春,是吧?”
林春说:“啊啊啊!!!”貌似还挺开心的。
“……”应笑又问,“你老公叫什么名字啊?”
林春还是:“啊啊啊!!!”
仿佛一个咿咿呀呀都不会讲的小婴儿。
到这,应笑基本能确定了,这个林春大概是个重度智力低下者。
而重度智力低下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办法清晰表示自己结婚的意愿。
应笑关注过相关的事。
2021年以前,《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第三点没明确规定,但是一般是参考了《母婴保健法》的说法,就是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其中“有关精神病”可包括重中轻度智力低下。1986年卫生部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规定了,“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不许结婚”,附件3中又写下了“十五、精神病……(一)重度智力低下,智商在25以下,相当婴儿智力,不会说话,只能发音,感情反应基于原始本能状态,生活不能自理,无防卫能力……禁止结婚”,给婚保医生参考。虽说强制婚检后来被取消了,可这一条依然是有相当大的参考意义。
可现在却非常麻烦,因为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只保留了“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删掉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而《民法典》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通俗地说,法定代理人是可以替子女们“结婚”“离婚”的。
关于疾病,《民法典》只剩下了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应笑知道,有些父母将这样的女儿卖给别人结婚,甚至还有女方丈夫再将妻子转卖给另一人的。也有些父母并不图财,甚至不图轻松,只是担心百年之后自己女儿无人照顾,便想给她一个丈夫、一个子女。
应笑现在并不知道林春夫妻结没结婚,有没有证,感觉,大概率有,不知道是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没有察觉女方问题,还是别的。
“……”应笑放下女孩的腿。
可刚一放下,她的眼睛就刺痛了下。
因为姿势的变化,应笑发现女孩白皙的大腿上青青紫紫,有好大的一块淤伤!!!
一阵愤怒爬了上来。
是啊,林春只会“啊啊啊啊”,照顾林春费心费力,她的丈夫、她的公婆大概率是时常暴躁的,同时林春不会说话、不会求助,更不会报警,甚至无法告诉父母她遭遇了什么事情,是绝对的弱势方,男人当然有恃无恐。毕竟,极有可能,今年已经48岁的男人单纯是为了子孙后代,才娶了林春这个重度智力低下者的,没有任何感情基础。
虽说林春父母还有妇联等等部门可以监督,但监督监护人的制度并不完善,林春父母也有可能疏忽大意,甚至可能故意视而不见!再说了,监督总归是不可能360度无死角的。
无意识地,应笑的手轻轻抚-摸林春腿上的伤痕,想:这个女孩……怎么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