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五章 秦法秦律(1 / 2)
()了对中亚的布局,秦法的修改也进入了最后关头。/**-**
对于《秦法》,秦旭一直是抱以尊敬态度的。同时《秦法》又是一个专门为秦王朝这个前所未有的大一统王朝所制定的法律。是最接近现代法律的古代律法。
但也仅仅是接近而已。
秦旭要的是大秦的崇法尚法的jīng神,而不是原原本本的照抄《秦法》。
《秦法》是西元前2211前始皇统一中国至西元前206年秦帝国灭亡时,秦帝国法律的总称。它是在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影响下,以秦国原有法律为基础,仿效魏、齐等关东封建国家的法律逐步展起来的。
秦旭之前认为,《法》是一直都这么完美的。但自从当上了皇帝,开始逐步了解《秦法》的创建过程以后,才知道,秦国早期的法制原是相当落后的。自西元前359年起,商鞅两次变法,以李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强调法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一”的功能。制定了秦国的盗律、贼律、囚(网)律、捕律、杂律、具律(相当于刑法的总则部分)等六篇刑律。
这次大规模的修改变更《法》商鞅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主要可归纳为下列十一个主要的具体项目:
一、行什伍之,建立社会基层组织。十家编为一组,互相勉励生产和监督行动,一家犯法,其他九家有检举的义务,不检举腰斩。而检举本组以外的其他犯罪,跟杀敌的功勋一样,重赏;藏匿犯人藏匿敌人一样,重罚。二、一家有两个成年男子迫分居;不分居,加倍赋税。三、奖耕战。对敌作战是第一等功勋,受第一等赏赐。人民耕田织布特别好的,积存粮食特别多的,免除他的赋税和劳役。四、人际争执须诉诸法庭裁判,不准私人决斗。私人决斗的人,不论有理无理一律处罚。五、强迫每一个国民都要有正当职业,游手好闲的人,包括世袭贵族和富商子弟,如果不能从事正当职业一律当作奴隶,送到边疆垦荒。六、必须作战有功才能升迁。贵族的地位虽高,商人的财富虽多,如果没有战功,不能担任zhèng fǔ官职。七、明确等级地位,以田宅、臣妾衣服等为标志使有军功得以显耀,无军功富而无光。八、强迫人民学习最低程度的礼仪。父子兄弟姐妹准同睡一个炕上,必须分室而居。九、建立地方zhèng fǔ系统。集里成亭亭成乡,集乡成县有令、丞,县以上设郡,郡有守、尉,并直属zhōng yāngzhèng fǔ,共三十六个郡。十、鼓励各国移民秦国。凡到秦国从事垦荒的,九年不收田赋。十一、统一度量衡制度。强迫全国使用同一标准的尺寸、升斗、斤两。
这是秦国能迅速走向强大,继而统六国的基础政策。在这些政策的基础上,商鞅又制定了一系列律法来保障这些政策的准确有效实施。法家“依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深入人心。
但这些都只能成为商的法规。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秦帝国真正的法律是统一后,在左右丞相李斯和冯去疾主持下制定出来的《秦律》。
《秦律》分为《刑律》。《田》、《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置吏律》、《军爵律》、《传食律》、《内史杂》、《尉杂》、《属邦》、《效》、《除吏律》、《游土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博律》、《s表律》、《捕盗律》、《戍律》、《挟书律》。
其中。除《刑律》外。大量单行律与其他式地法律规范也开始统治秦帝国。这其中包括:
令。《商君书》载秦有垦令。《史记商君列传》:“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以千数—一行之十年。秦民大说。”《史记相国世家》载:刘邦攻占秦都咸阳后。“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二、法律答问。官方以问答地形式对秦刑律所作地解释。包括对定罪、量刑、适用和诉讼制度地某些方面地具体说明。后世封建法典疏议地问答即起源于此。它具有法律效力。故可视为一种法规。三、式。秦简中有《封诊式》一篇。其内容有关于“治狱”、“讯狱”地一般要求:有“封守”、“覆”、“有~”等方面地法律文书程式;还有案现场地勘验和法医检验地报告。四、例。秦简地《法律答问》中多处指出司法官吏在定罪量刑时可依“廷行事”为准:如“盗封啬夫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求盗迫捕罪人。罪人格杀求盈。问杀人为贼杀人。且斗杀?斗杀人。廷行事为贼。”“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办案地成例。统治依据成例办案。可以弥补法律之足。也便于必要时不受法律约束。恣意对人民进行镇压。
而在秦旭现在所看见地《秦律》中包括地内容五花八门。竟然有六处大面。十九处小面。以及九十多处地生活规范。类如:
刑法。包括罪名。刑罚和刑罚地适用原则等。秦律地罪名近二百种。
刑罚分为主刑:死刑、肉、徒、笞、流放。
羞辱刑:耐(留)、。
经济刑:赀赎刑。
株连刑:族刑、收等共八大类(其中经济刑和株连刑属于附加刑)。
但还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每种刑罚又分为不同的等级。
死刑有夷三族、灭宗、坑、车裂、体解、、腰斩、弃市、戮、剖腹、绞、囊扑、蒺藜、凿颠、抽肋、镬烹、定杀、赐死等。具五刑是秦朝独特的死刑执行方法。
肉刑有~、、、宫等;徒刑有城旦(5年)、鬼薪、白(年)、隶臣妾(3年)、司寇(2年)
1年)等。其他刑罚也各有等差。
每一种刑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三种结合使用,如:耐为隶臣,刑为鬼薪,+为城旦为城旦等。
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依犯罪人的身份等级定罪;区分共同犯罪与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集团犯罪从重,教唆青少罪犯罪从重;区分故意和过关故意从重,过先从轻;区分既遂、未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区分态度好坏,累犯从重,自从轻,消除犯罪后果减免。
此外规定了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主要罪名:谋反、cāo国事不道、偶语诗书、盗、贼、不直、失刑、乏、违令卖酒等等。另,早在秦律中就已经有了对司法官员因各种情形犯渎职罪而对应的罪名。二、有关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方面的法规。秦律在农业方面对农田水利、山林保护、种子数量、庄稼生长和旱涝虫灾的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在手工业方面对生产管理、劳动力调配、徒工训练和产品规格、质量的检等作了具体规定;在商业方面对商品标价、货币流通、外商经营登记等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主要见十田律、)苑律、工律、均工、工人程和金布律以及其他单行法律的部分条款。三、为了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秦律还规定了一套诉讼制度(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审判机关为zhōng yāng、郡、县三级政与司法不分。在zhōng yāng,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和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地方行政长官主管所辖郡、县的司法。诉讼可以由受害人提起,也可以由国家官吏提起。限制子女、奴婢的诉讼权利。审讯时一般不主张刑讯逼供,重视现场勘验和搜集证据实行“书”报告制度。判决后准许上诉。
由此看来,《秦法》的确是最接近现代法律的法律。但是在此时的秦旭看来,《秦法》有太多的缺点。最关键的就是:法律篇名、条文繁杂;有的罪名就事论事,不似后世封建法律那样规范化;刑罚手段残酷;法律既鼓励奴隶解放,又保留和维护大量奴隶制残余。
当然,这些都是在一个现代人的身份去看的。但如果换成另一个身份:大秦帝国的皇帝身份来看旭并不打算把这些优秀的《秦法》给全部废除。而那些缺点,在现在看来许还会成为大秦帝国立足的优点。
在历代史书的教导下,《秦》给人都是残暴形象。而如今秦军杀戮行为如此严重给那些辱骂大秦帝国的更多的借口攻击。
但秦旭不会为了照顾那些人的想法就改变自己的施政方略。《秦法》就是保证秦旭施政方略的最重要关键。
新修订的《秦法》规定:
:皇帝,为大秦帝国最高行政决策高军事统帅,最高执法。天下无论大事小事必须都由皇帝裁决。
:皇帝对帝队拥有对的领导权。对于军队上至统帅下至小卒皆有生杀大权。
:皇帝负责组建有内阁。对于国政拥有决策权,却无行驶权。
:皇帝组建之内阁必须由三省六部员中选出。内阁负责国内内政。内阁政策颁行天下必须有皇帝朱批。否则无效。
:三省六部官员由公民和裔民选出。成年公民一人一票,成年裔民三人一票。票多上位。
:皇帝掌握兵部官员任命权。
:御史大夫府负责统计选举票数。身为御史,不得参加三省六部官员选举。治理才能卓著,需退出御史大夫府方可参加选举。
:太学为帝国最高学府。太学学生毕业后必须下放地方锻炼四年,而后以政绩评定等级,为官一方。
:帝国每隔四年进行考试选举。由皇帝亲自主持殿试。全国各地两年一试,选举人才进入殿试。考试结果不设状元,榜眼,探花。设冠三人,辎六人九人。十八人选入禁卫军任职三年后可退伍,入方为官。
:裔民可升公民。裔民也可为官。
这十条法规是新《秦法》的基础十条。相当于帝国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