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五六章 二十一条(1 / 2)
土井胜雄拿起文件翻阅起来,从看到第一条开始,眼睛就骤然变大,越往后看,脸色越黑,身体也不禁气的瑟瑟发抖,故意加重,几十年的养气工夫,也抑制不住内心的怒火。
“啪!”土井胜雄一下把手中的文件丢在桌子上,怒吼道:“不,这不可能,这是灭亡日本的二十一条,简直是骇人听闻,痴心妄想。”
在座的谢宝清、黄士俊等人诧异地看着面红耳赤的土井胜雄,这位日本使者不愧是日本国内的重臣,一直在人前保持着彬彬有礼的态度,这是受了什么刺激,怎么一下子如此失态呢?
王越见谢宝清等人眼含疑问,于是用眼神示意自己的机要秘书李雪珠,给他们也送上几份文件,这文件是用打印机打印的,备份很多。
土井胜雄气的呼呼直喘,对王越怒目而视。
黄士俊拿起文件只是扫了几眼,还没看完就看不下去了,往桌子上一丢,嗤笑道:“简直是胡闹,成何体统?”
谢宝清差不多看完了,也是一脸不可思议地看了看王越,觉得王越是不是头脑发热了,还是怎么的?
这文件上写的是什么呢?让土井胜雄如此愤怒?
这份文件叫《明日两国友好条约》,共分二十一条:
第一条,日本去除国号,以后称倭国,世为大明藩属,外交、缔约、对外宣战之权力均交由大明代替行使。
第二条,日本不再有天皇,天皇改称倭国国王(所以以下条款称倭国);
第三条,倭国割让对马岛、隐岐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给大明;
第四条,倭国开放大阪、神户、长崎、平户、鹿儿岛为商埠;
第五条,承认大明公民有在倭国全境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大明有驻军保护侨民、监督倭国之权力。
第六条,大明国设立驻倭领事馆,大明公民享有治外法权,事涉明倭商民纠纷,大明驻倭领事之决定,为最终极之裁断。
第七条,石见银山割予明国,除大明外,任何国家及个人(含倭国国民)不得在倭国境内开掘金银贵金属矿产。
第八条,倭国政府聘用大明公民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明倭合办警政和工厂。
第九条,倭国全境各道路、海港之建筑权、经营权让与大明国所有。
第十条,倭国政府在江户沿海地区划拨两百平方公里的土地,租借给大明。另外租借横须贺港口附近两百平方公里的土地给大明,租借租期均为永久。倭国法律在租借区内不适用,租借等同于大明领土。
第十一条,倭国对大明实行零关税;